这种问题是离婚协议纠纷比较常见的情形,很多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,要求双方将协议手抄三份。如果内容比较多的话,很少有人再将签署的协议完完整整地誊写三份,通常都是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上简单地写"财产问题另行约定"或者"财产已经分割完毕"。对于"财产问题另行约定"的表述,出现纠纷的概率相对较小,只要纠纷时双方能提供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即可;但是对于"财产已经分割完毕"情形的处理,就分几种可能:
第二种可能是,如果原告方提供了离婚后双方签署的新协议,要求重新分割。一般认为,新协议签署的时间在后,是对先前协议的补充与更正,因而是有效的,对于原告要求按照新协议处理的主张也应予以支持。当然,被告可能否认该份协议的真实性,并以双方先前的协议为证表明财产分割完毕,因而主张新协议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。这就需要双方对第二份协议的真实性举证,如果协议真实,被告的抗辩即不成立,法院仍会按照原告提供的新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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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争议的焦点是: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上有关"财产已经分割完毕"表述的认定。
第二种可能是,如果原告方提供了离婚后双方签署的新协议,要求重新分割。一般认为,新协议签署的时间在后,是对先前协议的补充与更正,因而是有效的,对于原告要求按照新协议处理的主张也应予以支持。当然,被告可能否认该份协议的真实性,并以双方先前的协议为证表明财产分割完毕,因而主张新协议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。这就需要双方对第二份协议的真实性举证,如果协议真实,被告的抗辩即不成立,法院仍会按照原告提供的新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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