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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息合同期限与效劳期限

作者: admin  时间: 2011-8-27 04:07:52  浏览: 7  评论: 44 
  • 关键是,单位的权利是附带义务的,要支付工作的,单位放弃了权利,虽然给员工免除了义务,也是员工丧失了权利,呵呵
  • 当然,如果你们在相关文书中约定的不恰当的话,那就是"双方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"的范畴了。
  •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17条的规定:"劳动合同期满,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,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;双方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"
  • 不过为了安全起见,操作中还是应该在培训协议里面写明,公司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服务期。免得日后麻烦。
  • 服务期这个问题是很麻烦,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虽然有写,如果第二十六条里两种情形同时发生的话如何判断,比如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,员工和单位同时发现对方(谁先谁后无法确定的情况)都有欺诈自己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,企业到底是要付违约金还是不要付呢?
  • 另同意上述的一个观点,因为法律毕竟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,如在服务协议中约定,"单位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服务期--"的字句,甚为周全。
  • 所以我跟你说啊,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,但是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单方面违反服务期的约定(找不到处罚依据),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放弃。整个服务期协议都作废掉了,当中条款全部失效了,劳动合同终止日期还是原来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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